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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管理规定
2014/05/0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函授的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贵州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二条  函授教学工作是全校总体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函授站。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函授站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自学辅导、自学检查和日常生活管理,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组织函授自学互助学习小组,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还应及时反馈函授生对函授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重要根据,各系制定实施教学计划时,应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制订,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严格组织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订当年各学期应学课程、面授时数、教学进度、实验、作业、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面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函授生平时自学,加深对所学课程的理解;面授应在学院自学教材的基础上,精选教学内容,精心组织教学。教师讲课要做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疑点解析,并指导学生自学方法,适当补充新知识和新成果。学员面授及实验、实习的时数要占高等学校同层次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函授站要认真做好面授的组织工作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切实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函授生积极参加面授,上课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遵守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八条  自学是函授教育的基础,每个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自学应按照教学大纲(或指导书)的要求,深入地钻研教材,牢固的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第九条  函授生要制订自己的自学计划,每周自学时数不得少于20小时,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并要按时参加成立的自学小组活动。

    第十条  为了解决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各专业的课程要安排辅导的问题,函授生在自己刻苦钻研的基础上可随时提出要求辅导问题;所提问题要具体,简单明了,书面问题要写清楚,可直接寄给成人教育函授站或授课教师本人。姓名、学号、通讯地址要写清楚,以便答复问题。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要注意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教学、辅导手段,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对函授生提出的疑难问题,视不同情况,采取集体、口头或书面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导,凡带有共同性质的问题,安排时间由教师统一解答。

    第十三条  为了加深函授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巩固所学内容,各门功课都要安排课后作业,函授生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凡教师要求必做的作业,函授生要按期送交,由函授站统一收齐转交认可教师批阅 。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及时将批改后的作业返回函授生本人。因故不能完成作业者,需经本人出示申请、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后方可缓交,但必须限期补交,过期不交者,按缺作业处理。

    第十四条  函授生要按时完成布置的全部作业,作业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五条  教师是完成函授教学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师指导下正常进行。

 

第四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生的教学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函授教育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定期召开二级院系、函授站负责人座谈会,沟通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努力提高函授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学院系及函授站要密切配合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函授教学组织和教育环节的要求,认真检查教学任务和执行情况,随时总结和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和优秀学员的学习经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要认证填写教师上课、学员到课学习情况的日志,随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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