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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
2015/09/23   审核人:

    专家组按照《贵州省语言文字示范校评估标准》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和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考点设置

    1.经省语委批准成立了测试站的各市(州、地)教育局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级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的计算机辅助测试点(以下简称机辅测试点),面向本市(州、地)各级各类院校师生以及社会人员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对外统一名称为“某某市(州、地)教育局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计算机辅助测试点”。该测试站分管领导为机辅测试点负责人。

    2.  经省语委批准成立了测试站的各高等院校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院(系),面向本校师生开展普通话水平机辅测试,对外统一名称为“某某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计算机辅助测试点”。该校测试站分管领导为机辅测试点负责人。

    3. 经省语委批准成立了测试站的省直有关部门需要统一组织对有关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 可向省语委申请单独设立考点。

    二、考场设置

    4.考场设置的总体要求是:相对封闭、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标志清晰,整洁安静,并在适当位置张贴醒目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须知》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指南》。

    5.考场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测试专用服务器(监考机)、测试专用电脑(考试机应预装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软件),专用服务器(监考机)具备宽带上网条件;每间测试室应配置监控设备。如采用网络版测试,测试专用电脑(考试机)与测试专用服务器(监考机)之间局域网必须畅通;如采用单机版测试,考点需配备移动硬盘用以收集单机上的语音数据。各市(州、地)和各高等院校申请成立的机辅测试点应不少于10个机位。

    6.考务办公室负责相应的考务工作,须设在考点醒目位置。

    7.候测室供参加测试的人员(以下称“应试人”)等候测试用。通常应能容纳半天测试的1/3应试人数。

    8.备测室供应试人抽取试卷、准备测试。备测室须临近测试室,室内座位数应不少于测试用机位数。

    9.测试室供应试人测试使用,应有若干独立测试机位。如建单独测试机房,则每个机房应为2平方米以上,隔音效果良好,内置测试设备1套;如在教室、语音室内安装测试机位,则各机位的间隔不得少于3米。

    10.考点工作人员包括测试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

    三、报名

    11.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取单位集体报名和应试人个人报名两种方式,并提前公告。在未开通网上报名系统的情况下,应试人信息由考点工作人员录入管理系统。

    12.采取集体报名方式的单位,按指定方式领取或下载《报名登记表》,组织本单位应试人统一报名。

    13.采取个人报名方式的,应试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交费确认(开通网上报名系统的在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交费确认),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进行电子采像或提供近期照片。由他人代办报名手续的,除提供应试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代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采像的测试站,应试人须本人前往办理报名及交费确认等事宜)。

    14.应试人或代办人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或下载打印《贵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准考证》,并认真核对准考证上的所有信息,确认测试时间和地点。

    四、审批

    15.各测试站测试负责人通过管理系统,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中心系统”提交测试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测试时间、地点、人数、机位数,并将应试人信息上传至“省中心系统”。“省中心系统”在不晚于测试前2个工作日审批下达考点测试任务。

    16.测试任务审批后,考点系统管理员下载应试人信息和试卷,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批准的测试时间组织测试。其中,每日用于测试的试卷数不得低于10套,且每批测试有所区别。

    17.考生完成测试后,考点测试负责人填写测试情况记录,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省中心系统”报送测试信息和数据。

    五、应试

    18.应试人持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

    19.应试人报到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测室,等候编组,并仔细阅读应试须知及应试指南。观看测试流程培训课件。

    20.应试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备测室,按随机分配(或抽取)的试卷准备考试。备测时间为10分钟左右。

    21.应试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测试室,在指定机位前入座,按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接受测试。每个机位只允许1人应试。

    22. 应试人完成测试后,经工作人员允许方可离开测试室。

   六、试卷

    23.试卷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题库》提供,各考点通过“省中心系统”下载。纸质试卷(样本)由省语委办通过机要寄送各考点或由各考点派专人到省语委办领取。

    24.试卷按有关保密规定,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须签字。测试使用的纸质试卷,用后应及时销毁,不得泄露、外传。计算机内试卷应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七、成绩

    25. 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以下简称“辅评系统”)评定。

    26. 试卷的“说话”测试项,由管理系统选定2名测试员按《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审听评分。

    27. 测试各项得分通过辅评系统合成,合成后的分数为应试人初始成绩。

    28.初始成绩中,临界分值数据、偏差数据和异常数据等由相关考点自我复审。一级乙等数据由考点组织国家级测试员复审。复审须填写复审情况记录表,并由复审人员签名。

    29.应试人成绩经“省中心系统”再次复审后,确认为最终成绩。

    八、证书

    30.《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加盖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印章。经国家测试机构复审确定为一级甲等的,在《证书》上加盖国家测试实施机构印章,交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颁发。

    31.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打印,各测试站在缴清相关费用后,由省语委办加盖印章和钢印并颁发。

    32.应试人在规定时间内凭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普通话等级证书。

    由他人代领普通话等级证书,除提供应试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代领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集体领取普通话等级证书,须提供单位证明和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3.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普通话等级证书,由考点代为保管6个月,逾期未领作为无主证书处理,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34.普通话等级证书遗失或污损无法辨认的,需报名重新参加测试。

    九、档案

    35.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电子档案在线保存不少于6个月,并通过备份长期保留。

    36.文书档案包括测试分组名单和第四项“说话”评分记录表、复审记录表、应试人成绩表、证书签收表等。由各考点保存。

    37.电子档案包括完整的应试人个人信息、测试录音和试卷,由考点工作人员通过测试专用服务器(监考机),于测试后一周内上传到“省中心系统”,统一存档。

    十、质量

    38.省级测试机构将不定期地对各市(州、地)、各高等院校测试机构实施测试的组织与管理进行巡视、考评。主要内容为:考点的设置、制度建设、测试流程及工作人员操作的规范程度等,如考评不合格及发现有严重违规操作者,省级测试机构将暂停其测试工作并责令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39.建立健全复审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和测试机构组织专家对应试人的语音数据进行抽查复审,保证测试质量。同时,对测试员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评分差异过大等进行考核监督,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将不予使用。

    十一.附则

    40.测试成绩达一级甲等水平的,由各相关考点单独将测试录音、试卷、评分表、证书、复审费等相关材料送交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寄送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

    41.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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