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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规定的鉴定试题组织考核,不能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贵州省第120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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