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7-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对《安顺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学

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三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

知书》、身份证、前臵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信网上所查证明材料等,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续教育学

院教务科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 15 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

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于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

资格复查工作,重点审核考生信息、考生前臵学历资格等,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 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

假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九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专业:

(一)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二)跨科类。文科与理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不同科类之间;

(三)不同层次。高中起点升专科与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与高中起点升本科之间;

(四)不同学习形式。函授与业余之间;

(五)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间或与其它专业间;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须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二学期前办

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办理转专业的具体程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档案材料不齐全者;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贵州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一般应在每学年开课前前办理转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转学的具体程序: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并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上课时间 1/3 及以上者; 

(二上课期间因事请假、缺课超过每学期总课时 1/3 及以上者;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办理休学程序:需休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

理休学手续。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 2 年。学生休学期限原

上为 1 年,累计不超过 2 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每学期开课前一个月

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通知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同专业, 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数量, 累计达 8 门(个)课程(环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具有双重学籍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警示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缴费又未履行暂缓注册缴费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之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不论哪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教学相关活动,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年考试课程为 4~5 门,考查课程为 2~3 门。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

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

二条 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学习时长、学习数、主题讨论、提问等)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 50,期末成绩占 50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该次考核结束后的下一个月进行一次补考,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可以重修, 但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 2 次。教育教学环节不设补考,可重修,但每个教育教学环节重修次数不超过 2 次。学生重修,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每学年累计 4 门(个)课程(环节)不合格的,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三条 学生不能时参加学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

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总结、教师

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学

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八条 对于在毕业前仍有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 的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放结业证书。

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劝退、令退、自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

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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