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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规定
2012/09/10   审核人:

 

前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促其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机构

第二条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管理、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负责聘任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和认定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资格证书和聘书。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语委办),负责组织和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是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和我省统一的培训测试教材,组织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对全省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印制全省统一的测试试卷;负责培训普通话师资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和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后续培训及业务考核;负责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各市(州)语委及语委办负责本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市(州)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和测试员的选拔、推荐;负责对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实行行政管理,对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市(州)语委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和测试员的考核、培训及测试工作安排;负责建立、保存培训测试的有关档案。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语言学基础理论,了解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通过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培训考核后,由省语委颁发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两篇与语言文字相关的论文;具有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推荐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委颁发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语委或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测试员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聘任本辖区具备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指导下,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测试员的管理,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组织后续培训,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或不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聘任单位有权对其解除聘任;情节严重者,可报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九条  在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语言学基础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并在所属测试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业务工作。

 

应试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管理人员;

(三)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校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五)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接受测试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个月。

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当次测试成绩外,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并通告其所在单位:1.使用假证件、冒名顶替、请他人代考的;2.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3.向测试员或工作人员行贿的;4.扰乱考场纪律,经劝说无效的;5.威胁测试员或工作人员,言行举止极不文明的;6.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国家部委在黔单位和省直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实施。其余各单位的测试工作,由所在地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组织实施。

(二)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省语委的领导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建立和保存测试档案。没有成立测试站的省属院校,测试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安排实施。

(三)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在黔工作和读书的在职教师、学生,原则上不得跨省、市报名参加测试,应由学校所在地的语委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编号、组织测试。不按本条规定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须接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查核实或重新认定,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普通话培训自愿参加,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或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测试工作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须按照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要求统一报送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点按照机测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报告制度。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应定期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涉及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须妥善保管备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每年将根据各测试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内容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相片上加盖的贵州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钢印、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以及发证时间等,发证单位为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立即将原件报送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查核实。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出借、转让,违者将追究责任。伪造或变造、涂改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

第十九条  各级测试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接受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自负。

 

其他

第二十条  参与测试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测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停止测试工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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